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办学成本等,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适时调整,以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应当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均衡安排,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向城镇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倾斜,同时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