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的正常运转、校舍安全和教职工工资发放。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财政行政部门负责预算、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