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的正常运转、校舍安全和教职工工资发放。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财政行政部门负责预算、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