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的场所和设施,并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和工作人员。

经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鉴定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普通学校应当安排其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