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教育教师、特级教师和在农村工作的教师给予津贴或者补贴,逐步提高其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