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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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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整合和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和教师继续教育资源,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教师职业素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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