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用人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专门学校等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