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八条有效禁止用人单位和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专门学校等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