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