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