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义务教育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