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