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每个乡镇设置至少一所公办中心园。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可以独立建园,人口较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建设分园或者联合建园。新规划建设的小学应当向乡镇集中,新规划建设的初中应当向县城集中,保留一定规模的乡镇初中和乡村小学。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