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按照总体规划,学校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富余的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