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日常教育,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有关规定。

职工食堂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并对餐饮浪费者进行批评教育。提倡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提倡提供小份餐饮食品,方便用餐人员适量选取。

职工食堂应当建立用餐人数和就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合理确定餐饮食品数量和品种,加强原材料和副食品的采购和储存管理,开展餐饮食品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调整,避免因不适应职工需求造成的餐饮浪费。

鼓励职工食堂对餐饮食品标注热量、营养数值,提示职工适量取餐、健康饮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