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登记事务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属于网络申请范围的,可以通过网络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范围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推进完善网络申请不动产登记工作,逐步扩大网络申请的范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