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应当予以保留的房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可以与该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新建房屋一并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相关事实。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