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申请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