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可以依法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等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