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私自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计划,或者擅自揽客、甩客,擅自终止客运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