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域旅游发展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服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隶属驻县单位发展旅游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并接受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