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划建设、未取得相关手续建设项目或者造成区域内生态环境、旅游资源等破坏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