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规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迅速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