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与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安全工作,旅游文化、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规划、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安全检查和安全保障。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类旅游新业态的引导,明确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旅游安全。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