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三章 全域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允许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内进行,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旅游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分区,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和线路,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风景名胜区以及由规划确定的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引发新的水土流失和妨碍游览。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