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三章 全域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经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