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流转,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收入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取得经营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进行经营、开发和建设。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