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发民族文化浓郁、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旅游价值的村庄,建设旅游示范乡村。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等方式对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实施整体开发,建设民宿客栈、乡村酒店、休闲农庄、田园综合体等乡村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