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水资源保护利用、环境污染防治、防洪排涝、生态修复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