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

加快推进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进行生态补偿。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完善生态补偿金扣缴制度,依据跨行政区域河流和白洋淀淀区水质控制断面重点水污染物监测情况,严格按照规定扣缴控制断面水质超标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补偿金,统筹用于奖补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