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和保护名录制度,实施退耕还湿还淀和湿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工程,保护和恢复流域湿地面积和生态功能,构建以白洋淀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对白洋淀湿地生态系统实行生态功能分区管控和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和修复生态功能退化、碎片化淀泊,对植被破坏、水体污染严重的,应当实行限期达标治理和修复。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淀河流沿岸绿化带、生态型河岸带建设,在重点排水口下游、河流入淀口等区域,开展综合整治,以自然恢复结合人工种植,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缓冲带、人工湿地等工程,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