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三条有效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主要河流、交通干线两侧、淀区周边等加强绿化带、近自然林地和生态廊道建设,增强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防风固沙等功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