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九条有效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分区分类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有序置换水源和逐步关闭。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推进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不得造成热储层水质恶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