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规定的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蓄水、排水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自然径流现状。

生态修复与保护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