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白洋淀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地下水环境状况和开发利用情况,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严格监控地下水污染,实施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取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严禁污染地下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