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白洋淀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以及雄安新区防洪排涝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法制定实施方案或者实施意见,完善规划实施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实施监督和考核,保障规划有序有效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