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董事。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