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厂务公开第三十条有效厂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报告;(二)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三)通过网络、广播、报刊等企业内部媒体公布;(四)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