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

选举单位的划分、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应由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采用竞选的方式产生,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