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

(三)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向供热管道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等;

(五)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重物;

(六)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七)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八)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