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