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用热第四十三条有效用户用热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