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第二十四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根据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供热企业的热负荷与其供热能力不相适应时,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其供热范围,供热企业也可以申请调整。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