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第二十二条有效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供热企业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跨区县经营的,由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