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其技术参数应当与热源的热媒参数相匹配。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