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在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