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建设的供热管网,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