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集中供热建设、管理、发展的依据。市、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能源发展规划,编制本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