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因人为原因造成水污染引发病原传播和传染病事件发生的,依照有关水污染防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