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节 监督落实第五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配合应对措施、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行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不配合应对措施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