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一节 应对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应对措施;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