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一)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三)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四)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五)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播链条;

(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七)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八)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九)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十)稳定市场价格,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十一)明确风险区域划定标准,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

(十二)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十三)宣传卫生应急知识,发布人群、地域、行业应对指引;

(十四)临时调整有关部门职责;

(十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工作资金需求;

(十六)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